(2016)辽02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宝兴因与被上诉人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兴,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兴,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升鑫,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马家沟村。负责人:马万湖,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系大连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宝兴因与被上诉人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上诉人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上诉人王宝兴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同时上诉人王宝兴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王宝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普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王宝兴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11元(被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005.5元,由被上诉人普兰店市丰荣街道马家沟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11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005.5元,由上诉人王宝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桑盛红审 判 员 吴义军代理审判员 姜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