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兴禧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兴禧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昆明兴禧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208号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东工业区榕源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冠华。委托代理人曾清祥、丘金福,系原告总裁办专员。被告昆明兴禧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诚成大厦附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杨植。被告杨杭,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喜洲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兴禧源丰商贸有限公司、杨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