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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学武与戴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武,戴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8民初447号原告陈学武,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戴燕良,男,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武与被告戴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学武于2016年4月21日以原告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武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学武负担。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