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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吕锦余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锦余,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吕锦余。被执行人;杨波。吕锦余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现本院依法调查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