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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林寿峰、孟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林寿峰,孟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负责人:徐雪松,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高旭,系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寿峰。被执行人:孟秀莲。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寿峰、孟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