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高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某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高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宋某民,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高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法定代表人高某泉。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高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8521.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诉讼费2578元,公告费1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深圳高某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主动将127105.18元转入本院银行账户,其中执行款125520.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某诠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584.48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