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继斌与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斌,泉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223号原告张继斌,男,1986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飞,内蒙古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升,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斌诉被告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00元,由原告张继斌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