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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继斌与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斌,泉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223号原告张继斌,男,1986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飞,内蒙古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升,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斌诉被告泉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继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5.00元,由原告张继斌负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玉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