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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井胜与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井胜,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95号原告:黄井胜,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昕,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亮,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井胜与被告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井胜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000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井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澳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