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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倩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东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东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600号原告:王倩,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东支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波书城文化广场1幢1、2、3、4号009幢8-1的1、2室。原告王倩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江东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倩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