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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南与李凤、韦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南,李凤,韦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梁南,男。被执行人李凤,女,汉族。被执行人韦瑞强,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人梁南与被执行人李凤、韦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11000元(利息另计)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32.5元、执行费3098元。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国土、房产、工商及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文达执行员  严雪珍执行员  覃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