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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丁亚磊与李新博、魏立阳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亚磊,李新博,魏立阳,桥西区卡西诺休闲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丁亚磊。被执行人李新博。被执行人魏立阳。被执行人桥西区卡西诺休闲广场,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剑。申请执行人丁亚磊与被执行人李新博、魏立阳、桥西区卡西诺休闲广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亚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桥西区卡西诺休闲广场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新博、魏立阳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新博、魏立阳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李新博、魏立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亚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丁亚磊发现被执行人李新博、魏立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战平审判员  杜洪波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