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特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335号申请人施晓刚。申请人刘卫东。申请人秦红珍。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施晓刚与申请人刘卫东、秦红珍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邓丽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晓刚与申请人刘卫东、秦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经建德市新安江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刘卫东、秦红珍于2016年4月26日前归还申请人施晓刚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若申请人刘卫东、秦红珍未按第一项条款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人施晓刚有权对申请人秦红珍提供的抵押物浙A号小型轿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