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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志平申请执行李坤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平,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1026号申请人王志平被执行人李坤关于申请人王志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