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苍卓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苍卓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双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恩亮,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苍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娟,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1475.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