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636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原告郑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1986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1987年10月份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88年1月22日生长女郑某甲,1991年8月29日生郑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证书。由于被告在外从事不正当职业,至双方感情破裂,没了夫妻感情,分居已有5年多,由于前几年孩子年幼,怕影响孩子学习成长,原告一忍再忍,认为被告能改变以前的不良行为。现在孩子已经长大成人,成家立业,但被告行为还是未改,双方于2011年3月份分居至今,现已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再一起共同生活。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有些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6年12月份经他人介绍相识,1987年10月份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1988年1月22日生长女郑某甲,1991年8月29日生郑某乙,于××××年××月××日补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守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