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商初字第3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顺天瑞成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爱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天瑞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爱天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1021号原告青岛顺天瑞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学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修庆,系青岛顺天瑞成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青岛爱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洪翔,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顺天瑞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爱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顺天瑞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爱天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张晓萍人民陪审员  韩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