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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彩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彩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225号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胜利路46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张四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懿,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彩侠,女,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丰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