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傅灵达与张伟希、陈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灵达,张伟希,陈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2271号原告:傅灵达。被告:张伟希。被告:陈菊芬。原告傅灵达为与被告张伟希、陈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灵达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灵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傅灵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青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蒙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