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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段业浩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业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793号原告段业浩。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业浩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业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业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5800元,依法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段业浩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