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黄志丰与马燕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83号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张付忠、乔霞,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薇炜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延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