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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黄志丰与马燕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83号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代理人张付忠、乔霞,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叶海波,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薇炜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延丹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