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万发诉薛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发,薛玉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张万发,男,196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解智新,系双辽市辽西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玉权,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委托代理人胡宪文,系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发与被告薛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发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王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