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英,郭二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个体。被执行人郭二换,个体。本院在执行李凤英申请执行郭二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临民初字4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 乐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