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晓东与李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李颖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952号原告王晓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斌,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颖和,男,汉族。原告王晓东诉被告李颖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东的委托代理人任斌,被告李颖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东诉称:2014年5月1日,被告李颖和向原告王晓东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月利息4分,并用被告所有的位于周口市兰亭山水小区四期50号楼一单元五楼西户楼房一套进行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颖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李颖和向王晓东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4‰,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止,并出具了借据。同时,李颖和又向王晓东出具了承诺书,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周口市兰亭山水小区四期50号楼一单元五楼西户楼房一套抵押给王晓东等内容。届时,李颖和没有偿还,而引起纠纷。李颖和所有的位于周口市兰亭山水小区四期50号楼一单元五楼西户楼房一套未办理房产证。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据、承诺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颖和向原告王晓东借款15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款凭证为据,本院应予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息4‰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超过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利息,自借款之日(2014年5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原告王晓东要求被告李颖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颖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〇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颖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东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李颖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抗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