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合弘美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合弘美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北京中合弘美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冯建房,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兵,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海龙,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合弘美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泰豪创意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合弘美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合弘美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北京中合弘美软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915元,退回原告3915元。审 判 长 赵良悦代理审判员 廉景发代理审判员 姚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