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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永峰与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峰,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峰。委托代理人王明辉。被执行人西安中恒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岗,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永峰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7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永峰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6)陕0113执1182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胡永峰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胡永峰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13执11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新军审 判 员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