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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行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正福与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民政行政审批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正福,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巩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终1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正福,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址:。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启春,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建波,重庆市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镇长。委托代理人冷明华,该镇武装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王凤,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巩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巩固村。法定代表人令狐云学。上诉人李正福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巩固村村民委员会民政行政审批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綦行初字第1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正福撤回上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林华代理审判员  乐 巍代理审判员  曹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林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