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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01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子春申请执行韩军、高晓明、杨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子春,韩军,高晓明,杨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01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子春,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韩军,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高晓明,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杨俊杰,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军、高晓明、杨俊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晓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杭锦后旗支行有存款帐户,卡号:6217000510002374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晓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杭锦后旗支行的帐户:6217000510002374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凯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