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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898号原告何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曾军,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卿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卿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卿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竹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