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洪旗与李强、第三人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旗,李强,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758号原告:王洪旗,男,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强,男,汉族,住通化市二道江区。第三人: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发,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旗与被告李强、第三人白山市天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淑芳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