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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冯献珍与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献珍,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805号申请执行人冯献珍。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魏家兵,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家兵。申请执行人冯献珍与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献珍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投资款本金50000元、支付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投资收益2441元、赔偿2015年5月2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的投资收益426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冯献珍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目前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献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润雨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尚佳信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魏家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游向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