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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士芳与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芳,刘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士芳。法定代表人:陈倩,系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春秀。申请执行人李士芳与被执行人刘春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士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