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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李永金与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文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金,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文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959号原告:李永金,男。被告: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法定代表人:崔为家被告:崔文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金与被告大连万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文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永金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永金承担。审 判 长  万乙新审 判 员  初哲锋代理审判员  杨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