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付深同与周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6执24号申请执行��付深同与被执行人周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的(2011)和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将位于和龙市光明街松下坪社区的平房一栋归申请执行人付深同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周淑香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付深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义务,本院遂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淑香、付深同所有的位于和龙市海兰街,丘地号:松-3-1,建筑面积:36.92平方米,共有权证号:00004974;土地使用证号:和国用(2010)第012100094号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付深同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1)和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