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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蒋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46号罪犯蒋平,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蒋平的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8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原审被告人蒋平的定罪量刑以及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之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平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7月因与罪犯邱国文打架被扣3分;2014年8月7因遇有来宾参观不让路被扣1分,共扣2次分,累计扣4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2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6年向本院履行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