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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侯春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侯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侯春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鹏展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春保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彬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