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7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盛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