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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71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盛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