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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超与重庆登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重庆登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923号原告陈超,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革启奎,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登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华村。法定代表人汪义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龙,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9359-0。负责人杨道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念,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重庆登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登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对被告重庆登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1元,由原告陈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