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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行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吕礼元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其他(城建)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行终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礼元,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XX路**号**栋**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莉,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津,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吕礼元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行初字第2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礼元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礼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礼元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吕礼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静远审 判 员  丁正阳代理审判员  韩东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