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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行审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合心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嘉兴市秀洲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11行审181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法定代表人:陈雄飞,局长。被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法定代表人:徐翔。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综执罚决字[2015]7-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45.9平方米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秀综执罚决字[2015]7-00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45.9平方米土地”,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秀综执罚决字[2015]7-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下列内容: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45.9平方米土地”,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宝庆审 判 员  刘晓序代理审判员  林幸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