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戴王平与胡胜勇、李孙良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王平,胡胜勇,李孙良,谢雷,郑伯旺,郑逸彬,胡朋,金海,刘和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戴王平,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胡胜勇。男,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李孙良。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谢雷,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郑伯旺,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郑逸彬,男,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胡朋,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金海,男,汉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刘和敏,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浙温刑初字第2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王平与被执行人胡胜勇、李孙良、谢雷、郑伯旺、郑逸彬、胡朋、金海、刘和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71659.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各银行、工商管理局、房产及车辆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胜勇、李孙良、谢雷、郑伯旺、郑逸彬、胡朋、金海、刘和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戴王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胜勇、李孙良、谢雷、郑伯旺、郑逸彬、胡朋、金海、刘和敏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执10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一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