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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关于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白鹤村四社与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及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椿阳村一社因林权争议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白鹤村四社,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椿阳村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行监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白鹤村四社。负责人刘清益,社长。委托代理人杨丽,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元市昭化区京兆路**号。法定代表人龙兆学,区长。委托代理人林长东,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椿阳村一社。负责人刘德会,社长。委托代理人宋洪松,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白鹤村四社与被申请人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椿阳村一社因林权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苍溪县人民法院(2014)苍溪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广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遂以(2016)川高法立交字第2号交办函,将该案交由本院复查办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元市昭化区香溪乡白鹤村四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二)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明义审判员  尹红虹审判员  江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岚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