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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全与被执行人郑勇、郭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全,郑勇,郭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全,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勃利县城西街。被执行人郑勇,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被执行人郭井辉,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小五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全与被执行人郑勇、郭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勃青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