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130号原告白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