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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130号原告白某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某某,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昭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楚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