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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执105、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邢德智与宋永鲁、王远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德智,宋永鲁,王远洋,荣成市大鱼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105、106-1号申请执行人邢德智。被执行人宋永鲁。被执行人王远洋。被执行人荣成市大鱼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商初字第81、8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列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各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永鲁所有的位于荣成市大鱼岛小区30号楼708、31号楼1103室共2处房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处分。二、查封期间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升臣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