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055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牛春成,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