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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贺晔申请执行杨小娟、刘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晔,杨小娟,刘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贺晔。被执行人杨小娟。被执行人刘义武。贺晔申请执行杨小娟、刘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4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4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9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长江审 判 员  王 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