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万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丘敏,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知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因本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金座酒店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金座酒店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6000元;3.金座酒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RCCN-A01-11-374-00/V.J6”。专辑内收录了《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不让你走》。专辑内页中载明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字样。专辑内页中则具体载明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及国际编码。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有《心太软》、《浪花一朵朵》、《春天花会开》、《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再见》、××》、《小宇》、《路口》、《干妹妹》、《讨厌夏天》、《OK》、《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梦醒时分》、《这样爱你对不对》、《情关》、《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明明白白我的心》、《爱已经满满的》、《爱已升天》、《不屑》、《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总冠军》、《小薇》、《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狠不下心》、《长假》、《水晶》、《一个男人的眼泪》、《天使也一样》、《好聚好散》、《我是一只鱼》、《冰力十足》、《两极》、《知足》、《恋爱ing》、《温柔》、《时光机》、《相信》、《纯真》、《憨人》、《人生海海》、《好不好》、《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怕黑》、《你喜欢的会有几个》、《让我欢喜让我忧》、《不愿一个人》、《别傻了》、《最近比较烦》、《麻糬》、《雨衣》。同样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专辑内页中载明了每一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封面注明“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该出版物外包装标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BN978-7-7999-2275-1”。专辑内收录了《下雪》、《有你才完整》、《新家》、《人狼》、《听见牛在哭》、《爱上谁》、《我在你的爱情之外》、《还你自由》、《差一点》、《下雨的时候会想你》、《幻听》、《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伴虎》、《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新少女祈祷》、《有没有》、《雏菊》、《灵灵》。专辑内页中载明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亦均为海蝶公司。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擦肩而过》,专辑封面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标有“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的字样。《擦肩而过》专辑收录有《一万个理由》、《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有情人终成眷属》、《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擦肩而过》、《等》。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海蝶公司、滚石公司、孔雀廊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12年3月6日、2008年7月28日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分别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合同的第四条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第五条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音集协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的格式,向音集协进行登记;合同第九条约定,该管理活动以音集协名义进行,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其他约定。2014年5月5日,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林华杰、陈玉婵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公证员XX、工作人员刘阳一起来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新厚沙路宝龙大厦B座店面名称为“金座酒店”的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四层B425房间进行消费。公证员首先对录像设备进行清洁度检查。陈玉婵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本案起诉的40首歌曲在内的共计151首歌曲。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林华杰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取得发票联一张、名片一张。取得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的发票号码为04004412,金额为638元,发票联加盖有“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之后,林华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人员的笔记本电脑上,公证人员再将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全部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6757号《公证书》,并附现场照片一张。一审庭审时,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摄像内容均只录制并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前面部分,但均包含有片头的歌曲名称、演唱者等作品属性内容,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绝大部分并非完整录制,录制的时间大部分为10秒至60秒左右。从已录制的每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画面来看,被控侵权的取证光盘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歌曲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案涉被控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另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金座酒店成立于2012年3月2日,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旅业、卡拉OK歌舞厅、餐饮服务。以上事实,有音集协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二辑和第三辑、《擦肩而过》专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675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关于本案的焦点问题,原审法院分析如下:关于音集协是否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案涉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滚石公司作为案涉歌曲专辑的制片者,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案涉歌曲专辑的外包装及内附页有著作权人滚石公司的署名,金座酒店也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故可认定上述著作权人分别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事实。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音集协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分别与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相关著作权的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综上所述,音集协依法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并可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参与诉讼。关于金座酒店是否存在侵犯音集协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其一,音集协提交的公证光盘中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权利人署名和内容均与案涉专辑内的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案涉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著作权人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二,根据(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082号《公证书》可知,金座酒店以营利为目的,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提供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金座酒店实施上述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金座酒店提交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及结算业务委托书显示,音集协曾许可金座酒店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并约定使用期间为2012年3月2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证据仅能证明在2012年期间,金座酒店取得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许可授权。音集协向金座酒店进行证据保全的时间为2014年5月5日,金座酒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此时其已经取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及支付版权许可使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金座酒店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音集协对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音集协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金座酒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2.金座酒店于2012年3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5000000元,虽然经营时间不长,但经营规模较大。综上,酌定金座酒店赔偿音集协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项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心太软》、《浪花一朵朵》、《春天花会开》、《我是一只小小鸟》、《对面的女孩看过来》、《再见》、××》、《小宇》、《路口》、《干妹妹》、《讨厌夏天》、《OK》、《下雪》、《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有你才完整》、《新家》、《人狼》、《听见牛在哭》、《不让你走》、《爱上谁》、《我在你的爱情之外》、《还你自由》、《差一点》、《下雨的时候会想你》、《幻听》、《想象之中》、《拆东墙》、《微博控》、《伴虎》、《冰冰》、《一生的爱》、《天使不要开玩笑》、《新少女祈祷》、《有没有》、《雏菊》、《灵灵》、《桃花朵朵开》、《爱我久久》、《约定》、《我是你的小小狗》、《我要为你唱首歌》、《我在不远处等你》、《梦醒时分》、《这样爱你对不对》、《情关》、《爱的进行式》、《不要随便说BYEBYE》、《明明白白我的心》、《爱已经满满的》、《爱已升天》、《不屑》、《玩具枪与玫瑰》、《我不要长生不老》、《总冠军》、《小薇》、《海浪》、《那么爱你为什么》、《你怎么舍得我难过》、《狠不下心》、《长假》、《水晶》、《一个男人的眼泪》、《天使也一样》、《好聚好散》、《我是一只鱼》、《冰力十足》、《两极》、《知足》、《恋爱ing》、《温柔》、《时光机》、《相信》、《纯真》、《憨人》、《人生海海》、《好不好》、《刀剑如梦》、《其实不想走》、《怕黑》、《你喜欢的会有几个》、《让我欢喜让我忧》、《不愿一个人》、《别傻了》、《最近比较烦》、《一万个理由》、《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有情人终成眷属》、《幸福恋人》、《一个人哭》、《擦肩而过》、《等》、《麻糬》、《雨衣》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限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后,金座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金座酒店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包括《心太软》等共计94首,但判决音集协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明显过高。二、一审未按胜败诉比例分配诉讼费的承担而是判决诉讼费全部由金座酒店承担,无合法合理依据。综上,请求二审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音集协承担。音集协针对金座酒店的上诉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座酒店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音集协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金座酒店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关于原审判赔偿金额过高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上诉人金座酒店作为本案的败诉方,原审法院判定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金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小美代理审判员 邹 越代理审判员 苗卉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