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201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斌诉被告李凌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李凌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2012民初1645号原告:李斌,男,193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凌云,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腾装饰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诉被告李凌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对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立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婉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