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2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亮与被告赵惠、王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亮,赵惠,王升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2807号原告袁亮,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7栋3单元602号。委托代理人黄勇军,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泽,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惠,女,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致东路19号3栋1单元3楼1号。被告王升民,男,汉族,1970年5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湖路118号18幢1单元3层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亮与被告赵惠、王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亮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袁亮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