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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民初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朱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朱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672号原告王宏伟,男,1986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朱婷,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朱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兆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