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朱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朱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第672号原告王宏伟,男,1986年5月10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朱婷,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朱婷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宏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宏伟负担。审判员 高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兆南 来自: